丈夫拖着妻子跳河,是否应当被逮捕?
——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实践样本观察之二
今年3月24日,王某将妻子林某拖着扔过江边栏杆。在林某还没有来得及挣扎时,王某一边搂夹其脖子、拖拽其手臂,一边将林某拖至深水区。幸好林某会游泳,而王某不会,于是林某成功挣脱了王某的控制。随后,在岸上护渔队工作人员、保安等人的帮助下,两人都被拉上了岸。
丈夫为什么对妻子“痛下杀手”?在批捕阶段,这一情况引起了承办检察官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陈跃的注意,“要对王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实质化评估,除了关注案件本身,也要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信息。”
原来,王某的成长经历比较特殊。在上小学时,王某的父亲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,目前仍在服刑。由于这个原因,王某在成长过程中经常遭受歧视。“这些因素造成了王某敏感、缺乏安全感的性格底色,使其易受外界因素的刺激。”陈跃分析说。
经进一步了解,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有喝酒的习惯,且酒后有较大的情绪波动。“王某在事发前喝了一瓶酒,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王某的自控力。”陈跃告诉记者。
从犯罪动机看,该案是由夫妻之间的矛盾引发。案发前一晚,林某提出“想回老家看看孩子”。王某虽然口头上答应了,但内心并不想回家。次日,林某买好回老家的火车票后,王某心生一计,想通过拖延时间的方法错过火车。
当林某催促王某去坐火车时,王某一时又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拖延,二人随即发生争吵。看到妻子有些生气,王某拿出手机,先后拨打了母亲和二姐的电话。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,母亲和二姐竟都站在林某这边训斥了他,她们的言语中甚至带有人身攻击,这让王某感到很受伤。
“我自小和母亲、姐姐相依为命,非常在乎她们对我的看法,所以听到她们的话后,我感到很生气。”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,王某描述了案发时的心理,“母亲和二姐根本没有询问我们争吵的原因,也没有倾听我的想法,而是直接责骂我。我当时感到孤立无援,好像整个世界都不理解我,都在逼迫我。”
这样的责备并非第一次发生。之前在老家时,王某就常常因找不到工作、赚不到钱被母亲和二姐数落。回忆起这些,王某有些失落:“我没什么文化,只能干体力活,什么时候有活、什么时候没活都是不确定的。”
“可以说,王某的妻子、母亲、二姐,三人的言行叠加,刺激了王某的情绪、激化了矛盾,致使王某情绪失控,产生了与林某一起去死的念头。”谈及王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,陈跃分析道,“这主要源于王某在原生家庭等环境中的不自信和挫败感。他的本意不是为了故意杀害、伤害妻子,而是一时冲动产生了一同轻生的念头。”经综合研判,陈跃认为,这一案件具有偶发性,王某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有别于常态的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案。
从悔罪表现来看,到案后的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。他告诉检察官:“我自己就因为父亲犯罪受尽白眼,如果因为我的行为,使我的孩子有同样的成长经历,我就真的太对不起他们了。冷静下来想想,我非常后悔。”
与此同时,王某也充分认识到了控制情绪的重要性和喝酒的危害:“我决定从现在起戒酒,并愿意尽力弥补、挽回我的妻子,多花时间陪伴孩子成长。”作为被害人,林某也表示愿意谅解。
在此基础上,镜湖区检察院就是否对王某不批准逮捕召开了听证会。会上,法律援助律师与听证员一致认为,该案由夫妻矛盾产生,具有偶发性,且王某真心悔改,也获得了被害人原谅,其社会危险性较低,没有使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。因此,听证员同意对王某取保候审,并要求检察机关后续多关注这对夫妻的感情变化趋势,防止王某再次出现失控行为。
“自我院被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以来,我们的司法理念有所转变。”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汤恒明告诉记者,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会性信息,被该院纳入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的参考范围。
经过综合评估该案没有造成实际的伤亡后果、犯罪动机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、家庭因素所带来的创伤、被害人的谅解情节、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节等,镜湖区检察院认为,犯罪嫌疑人王某再犯、逃跑、干扰诉讼的社会危险性较低,最终决定对其不予逮捕。
今年4月25日,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将该案移送至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,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。
(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赵萌萌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)
【专家点评】
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五种具体情形分别进行评估
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吉喜
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: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;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;可能毁灭、伪造证据,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;可能对被害人、举报人、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;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。在评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,可以采用分类评估的方法,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进行评估。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133条体现的便是分类评估的思路。
就该案而言,在上述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中,有几种情形是基本没有争议的。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是为了故意杀害、伤害妻子,而是一时冲动产生了一同轻生的念头,没有造成实际的伤亡后果,其主观恶性明显区别于常态的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案,因此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。该案已进入审查逮捕阶段,主要证据都已经收集、固定,因此,王某不存在毁灭、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的风险。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,同时也对包括被害人林某在内的家庭成员表示担心和关心,因此,不存在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风险。
在上述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五种具体情形中,需要探讨的是“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”和“企图自杀或者逃跑”。对此,可以从王某的成长经历和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。从王某的成长经历来看,其成长的家庭环境特殊,造成了个人自控力不足,尤其是饮酒后个人情绪不稳定。从王某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来看,其妻子、母亲、二姐三人均刺激了王某的情绪,激化了矛盾,加之饮酒的缘故,致王某情绪失控,产生了与妻子一起去死的念头。从王某的成长经历和实施此次犯罪的原因来看,其具有一定的“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”和“企图自杀或者逃跑”的风险。但是,从王某的悔罪表现来看,其“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”和“企图自杀或者逃跑”的风险较低。王某表示,经过此次事件认识到控制自己情绪的重要性以及喝酒的危害,决定从此戒酒,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和妻子、家人多多沟通,尽力弥补、挽回妻子,陪伴小孩的成长。
综上,在该案中,王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,采取取保候审可以确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,准确把握了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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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唐振华